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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综合布线

发布时间:2022-07-21 09:16:13 来源:衡动机械网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机器换人政策更加符合我县科技创新实际,我局对《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及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起草的《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修改背景

2015年版的《平阳县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试行至今,国家的相关政策导向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政策实施过程中,政策补助细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明确的地方,现行的“机器换人”政策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工作的实施。工业强县作为我县两大战略之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平政办〔2016〕65号)、《关于加快落实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5〕519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6〕35号)工作部署,因此我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求和总结现行《平阳县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一些周边县市经验,结合平阳的实际情况,最终完成了《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1、《关于加快落实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5〕51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30号)

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促进机器换人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78号)

4、《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平政办〔2016〕65号)

5、《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

三、起草过程

在总结2015年机器换人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我局走访相关乡镇和企业进行调研,着手对政策文件进行制订和修改,形成草稿,经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温州、苍南、永嘉、瑞安等周边县市对接、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出台的相关系列政策,5月上旬形成《实施细则》初稿。期间充分征求和吸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局各科室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本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与财政、科技等对接完善,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形成《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送审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为使我县机器换人工作适应当前工作需求,强化政策导向,我局修订了《平阳县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实施细则》,对机器换人项目补助、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机器人购置补助等资助内容,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项目管理、验收和监管机制,与时俱进,使得政策文件跟得上发展趋势。本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增加内容:

1、扶持范围中增加工业机器人。

2、增加机器换人项目设备确认细则:机器换人项目认定奖励设备主要是指生产设备(含软件)、环保设备,不包括配件、设备运费、安装费、辅助设施设备(如电力设施、货梯、空调、运输车辆、装配柜台、行车、起重机、吊车等)、办公设备(办公室空调、电脑、厨房电器、园艺设备、摄影、摄像、视听器材等),以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

3、对于技术创新项目:增加对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

4、认定奖励设备金额:

(1)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补助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和相关付款证明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在项目建设期内付款金额达到发票金额70%(含)以上的,按发票金额全额认定;在项目建设期内付款金额不到发票金额70%,按实际付款金额认定奖励设备投资额;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重复认定。

(2)融资租赁设备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企业实际付款金额达租赁合同金额70%以上,按合同金额全额认定;付款金额不到合同金额70%,按实际付款金额认定奖励设备投资额;已兑现认定过的发票不重复认定。

(二)细化和完善内容:

1、机器换人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完善。

平阳机器换人现有政策:分一般性机器换人项目、当年重点扶持产业的机器换人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机器换人项目三类项目进行奖励,并且每类项目进行分档,政策执行不够简化。故本次政策修订后,机器换人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按投资额(不含税)的8%奖励;对实际投资额超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出部分按投资额(不含税)的15%奖励。

2、明确购买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技改的定义:要求本县企业设备单价20万元以上,且本县设备投资占该项目投资额比例50%以上。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经初步审查,本管理办法未超出我局的法定职权范围,属于贯彻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能够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不含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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